这个话题又重新涉及回作品的版权问题. " ?$ R2 v1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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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曾着重于此方面的规定,以样式雷的画样和烫样来说,样式雷原创作者无疑拥有这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1 J* s+ l4 n; f8 a/ u'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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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 p4 c4 `( _( X
% I9 A' s1 Q; D+ A7 ?- L" C9 H$ A所以以样式雷的作品来说,其已经达到著作权保护法的公开规定.但国家图书馆作为收藏者来说,拥有样式雷作品的所有权. 3 ?' e6 I: b4 N% Z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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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段文字来说明我国的规定 . ?4 X. B& B9 n- G; X' z6 f/ A! M
"考察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至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著作权对于物权的限制,学者与立法者却语焉不详。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似乎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即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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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目前我国对所有者的权利规定不明,尽管国家图书馆拥有样式雷作品的所有权,但究竟可以做什么,未有更细化的规定. : r' R) F1 q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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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凡是涉及出版这类盈利行为,是有特别的规定的.不过规定中大多所称大多为"著作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国家图书馆对样式雷作品尽管算得上是公开化,但显然对已经可以公开传播的文化财产采取了过于限制的保护措施,使得更多人的无法接触到. 7 ^$ ^; w: }/ `/ S& v* E; k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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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前段时间论坛有人发的一个国外档案的网址,那个网站全都是已经可以公开的版权化作品,而且作品的数字扫描精度非常高.可是由于网址的随意公开,并且该网站的过度自由化,被上传了很多不安全的视频.从而导致该网站被......而目前该网站仍在吸收各大学馆藏的作品.还有对Google中那些公开化的作品的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