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切换到宽版

服务器里的北京 - 老北京网

 找回密码
 注册老北京网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930|回复: 10

人民时评:北京四合院真的有救了吗?

[复制链接] 放大 缩小 原始字体
发表于 2004-2-29 18: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时评:北京四合院真的有救了吗?

余晖

  今年是北京建都850周年。据媒体报道,从9月20日起北京要举行四大系列18项活动以隆重纪念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不用说,此时的北京好戏连台、异彩纷呈;而几乎与此同时,北京旧城区第二批四合院保护院落挂牌工作也正式启动,国庆前将完成339处四合院保护院落的挂牌工作。届时,北京共有539处四合院列入受保护名单。表面看起来,后者似乎与纪念建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笔者以为,与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相比,此举对古城北京的意义要更为深远。

  据史料记载,自3000多年前北京地区出现最早的城市,到850年前(公元1153年)金主完颜亮在此建立金都———上都,北京完成了它作为都城的预备阶段。这以后,北京的历史就和中国的历史愈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这850年的历史不仅写在史册上,也融会在作为历史文化结晶的建筑里。北京,不仅有金碧辉煌的宫殿,有红墙绿瓦的寺院;还有长长短知幽长宁静的胡同,有大大小小拥有“天棚鱼缸石榴树”的四合院。可以说,正是这些四合院建构出了北京的框架和气概。

  北京的四合院,据说在辽代时已初成规模,经金、元至明、清,逐渐完善,最终成为北京最有特点的居住形式。经过数百年的营建,北京四合院从平面布局到内部结构、细部装修都形成了特有的京味风格。北京的四合院,承载着古人对建筑、天文、哲学、人伦、政治等诸方面的理解和思索,记录了中国人的生存智慧。四合院对于北京的意义不言而喻,对四合院的重视和保护也理应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有数据显示,北京的四合院已从建国初的1700万平方米减少到300万平方米。原因是多方面的,1949年以后,北京的四合院就出现了使用危机,很多清代遗留下来的王府、宅院由私产改成公产,那些仍作为住宅用的院落则变成了拥挤、嘈杂的大杂院;接下来的“文化大革命”更使北京的四合院罹难严重,许多精美的砖雕、木雕、石刻、彩绘等传统装饰构件被荡涤一空……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北京市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四合院的保护方针,使四合院的恶化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缓解。但笔者也注意到,在消失的四合院中,有100万平方米是在90年代初到2000年间的旧城改造中发生的——拆除传统建筑,搞些“假古董”,让大街上的建筑都戴上“绿帽子”;一味强调商业化运作,使旧城改造陷入了“开发性破坏”或“破坏性开发”的怪圈……北京的四合院仍然岌岌可危!我们还有多少四合院经得起这样的磨难?!没有四合院的北京还能称得上北京吗?!

  可喜的是,北京申奥成功给四合院保护带来了新的转机。在争建人文奥运的蓝图下,保护四合院的声音和行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都多。北京市政府已做出承诺,今后政府将停止皇城内的拆旧改新行为,皇城内不再进行成片的拆迁改建工程。对现存格局完整、房屋质量较好的四合院进行挂牌保护就是举措之一。应该说,这是北京的幸事,也是中华民族的幸事!

  然而,挂牌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接下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挂牌后的四合院该怎么保护?四合院的保护审批手续该是怎样的?四合院里的违章建筑该怎样处理?房屋的修理费该由谁付?修缮质量由谁来监督?私人的四合院若没能力自修的话,产权转让可行吗?等等,这些都需要从法规、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解决。只有当四合院的保护真正到了有规划可凭、有法可依的时候,我们才敢说北京四合院真的有救了。

  其实,与北京一样,如何处理好保护传统文化和城市发展的关系,是许多城市无法回避的问题,越是那些历史文化积淀丰厚的城市,这个问题就越是突出。各地情况不同,措施也不会相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绝不能将保护与改造对立起来!一个城市如果将自己历史文化的宝贵留存全都拆除干净了,这个城市也就失去其独有的魅力和价值了!我们不能再做这样的蠢事了!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徐星瀚)

回复

举报

发表于 2004-12-12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已经全都拆的差不多了!
发表于 2005-1-5 16: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拆了

我诅咒拆胡同和四合院儿的人一辈子

发表于 2005-1-5 2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华新民:化解危机不能只靠挂牌

家庭影响和童年记忆中的胡同文化使华新民对老北京的建筑和文化怀有刻骨铭心的热爱。她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北京市文物局对31处名人故居进行挂牌是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也应该看到,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不是给哪个故居单独挂牌的事情,而是应该着眼于对名人故居周围环境的整体保护。

华新民介绍说,近年来由于城市建筑规划,使不少名人故居周围的胡同都被拆毁,使名人故居成了一座孤零零的“孤岛”。失去了整体环境的故居在价值上不免打了折扣。华新民举例说,在她幼年出生的东城区红星胡同,曾经是京剧大师梅兰芳居住过的地方。当年梅先生经常在那里举办文化沙龙,接待外国朋友。当时曾经被誉为“中外文化交流的窗口”,但是后来不幸没有被保存下来。而曾紧邻纪晓岚故居的曹雪芹故居,虽然在真实性上存在过争论,但在没有判明的情况下也被无情拆除了。

谈到名人故居的保护和修复,华新民认为,名人故居的保护和修复不仅仅是文物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情,而且是一个属于民族的大事。所以保护名人故居也不能单单依靠文物局的力量。

名人故居以及旧城的保护可以以多种方式来进行,“这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又有义务来尽一点力。

我曾经就沈家本故居的保护咨询法学界的一些人士,想看看能不能通过募捐的方式对沈的故居进行保护和修缮。”华新民说,“沈家本是清朝光绪年间进士,历任刑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是清末修订法律的主持人和代表者。他对中国古代法学予以总结和评判,同时也引进近代西方法律理念,制定符合时代精神的法制,对于近代中国法制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撰写的书稿《沈寄簃先生遗书》,成为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文献。所以,法学界的人士对于我的提议都很认同。”

说到近年来名人故居的迁建和消失,华新民显得很无奈,她认为这是对于一个城市旧有文化的破坏。对一些地方普遍采取的用迁建的方法保护故居,“迁建没有任何意义,名人故居就是要保持原汁原味,不要造成人为的景观。名人故居一旦迁建,它跟历史事件的联系也就随之消失了。”

“希望这次为名人故居挂牌的行动能够引起有关城市规划部门的注意,希望他们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能够考虑文化因素,城市规划应该为文化的传承让出道路。”

发表于 2005-1-6 2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前些天北京新闻曾经有过相关的报道,有位专家说过,谈保护,必须具体到每个胡同、每个院落、每个房屋,没有这种精神,保护就是空谈.我上周去的鹞儿胡同,整个胡同只有5号和15号院是挂牌保护,难道说只有这两个该保护,而其他的都可以拆?如果都拆了,只孤零零的剩下1个、2个院子又有什么意义,我觉得我们的胡同、四合院需要成片的去保护.

# s6 g' ^0 Q1 u9 y2 _7 f

我所爱的北京,不是支支节节的一些什么,而是整个与我的心灵相粘合的一段历史,一大块地方......

1 K9 M8 O1 X& Y$ n2 I" I! b4 ^7 a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6 20:04:30编辑过]
发表于 2005-1-7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说现在大部分的老建筑是被他的老主人的名声保住的,就像东堂子胡同的蔡元培故居等等。。。。我们自己的文化瑰宝,却是故去的人们用生前的辉煌在保护。不是每处建筑都有这样的光环在保护。难道说以后北京的四合院,全都会成为纪念馆吗?

北京的胡同文化,本来是厚重却又不伐充满生气的,现在弄成这样,想想看,以后北京的楼群中星星点点的矗立着纪念先人名人故居,北京像什么,胡同文化流传到我们这个时代,就要变成墓地文化了。难道说胡同以后真的只会出现在历史书当中吗?

发表于 2005-1-7 0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11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S8 R4 w8 g4 z3 I# Q5 v; d1 i% F# C * l* t8 ^6 p7 e% S部长 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_" \0 F, ?" Z/ J. }; L 4 R9 V- T; ^' U4 L/ ~. E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 g$ j( |3 Z8 X/ Q z* i5 a8 X% F- c S& @( z- L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t6 m0 r0 M3 w. n * Y. L* B' o1 z6 u& z7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w3 z% T: G+ e) M: x0 f' Y" |" w# C2 v: r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2 Y, o3 Y, R& s# k! H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b$ ~1 J! @" M. b# B! g- } $ F4 V, @5 H"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 N+ d2 Y4 h$ O" m! X- @# X& ?0 O7 a6 k: k* A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O* N1 q; a- x; z, z+ Q8 K% ~+ V: u h9 K6 {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 E5 a+ W& r' G1 h0 d/ U/ I j( |: _9 X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z: B: t5 B$ _$ O+ l5 C- y, s" d4 K( F" ]% B! J( o6 e, v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G2 W9 Z- K9 m/ c3 } 3 e$ L; g; C+ i% Y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 A; L- |6 O% t 9 \* n# Z! {5 E8 H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 H/ s) J* e$ L: t! B r" T7 G* l4 n8 }* r+ O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J9 L6 A6 s( B " l) x, G C3 `: Y# u+ ~8 O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2 `+ h4 V& H; k7 D; j4 h1 W# o 4 \% B$ m8 I& k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E* e2 ]# F6 |" P! q8 {( n7 S C) k& w"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0 s( ]+ [5 `0 i& [ ) d: y. n; I+ l' r- u5 b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G6 o$ t. {5 \5 f) D6 ~ . V ~4 c( q% I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6 R" @0 V: Z$ X# |# S! k 1 w9 G7 J# U ~3 Q% A' l7 P# u% [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T4 Y/ L: @1 Z% I, R . z' J' \1 g3 |4 w1 l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4 [- V5 b1 ]: \% _ # [# ?: P' u% F% R6 {; B I) J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5 | k2 y1 ^3 A7 M8 q% O" h/ P% |" V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I0 S) c7 B* i1 U$ ~4 Y6 Z: ~ % U" c9 ]" C+ T1 E% P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4 m" |7 j6 J5 n9 g- g z" ? 8 {* Z% ?. V& _+ ^3 I, r) j8 _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2 c' o' o3 ?/ `$ b$ d % Z8 g8 X) B0 s: h' y&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o7 s" w8 f" T& Z( Q( Y$ U: a- e 8 H! A- ]) Q% s; U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n; r& A0 \: v: k' e7 @( M7 E. K5 |0 [0 M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z( `- a. ^0 \, m : z1 K6 z; E+ D9 T! H ]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9 g8 X7 w6 V1 k c# @7 Q5 D0 ^ / A8 s7 S1 R- x2 m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h, X6 P$ P7 }4 q " \. _9 v$ L- [" w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3 T; |: B/ r u0 S g) m. x4 x* K/ q7 P* n5 Q7 m' X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 M1 g3 h9 o+ r8 m9 Z& y( R9 `) d1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 i$ _' j3 B s8 b! S& \& { y* U - m" G3 G1 ?2 V2 V0 P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b0 s! F# o X . e. t2 x/ F p; e! G0 Q3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 e9 I% R8 W, c) x8 D: H0 k0 \# {* i+ N; C: J3 a D- R9 v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 n$ W9 L/ f: F; Z9 f) C! O* t9 r $ E+ M5 u2 f2 L# S4 G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S6 [- b% ]' f" b 7 Y0 R9 O8 I' k6 t7 @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P$ `/ T C: r: l+ T ' ~1 l7 D4 O# X g2 N! x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G6 r0 F- z2 T2 t. m- z9 R9 U; f5 @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8 b6 ^: ^+ E: \7 R+ S8 ?' |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4 G5 L% O8 k1 k/ e$ h1 j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 o6 m8 X, r3 @8 _3 y' N/ u ) ^. d: S7 p" e0 T.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0 [$ E" }$ v* w7 o6 I1 c( S# p ! p# o8 u+ _. y% X4 x) i( E# y; i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W& f- i8 J8 O4 ~! L2 x- n 7 N) j# ~! b4 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5-5-1 0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这个城市越来越失去其独有的魅力和价值了!
发表于 2005-8-11 2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闲篇儿在2005-1-5 16:22:14的发言: $ |/ n- N" U+ ?, C2 D- E0 O( v . u4 D" a3 L: q- s& R c' l

不要再拆了

. n0 S. M. P- C, q- H: D

我诅咒拆胡同和四合院儿的人一辈子

: x# H2 P- t( t9 [1 [5 I

老四合院只能在照片上看到了,新的四合院到是随处可见,平安大街两边都是

发表于 2006-6-21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善人民居条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能以破坏文物做为代价。中国地下文物很多,许多考古工作者,文保工作者费尽心机去保护。地上文物不仅仅是皇宫院落等,实际上北京的胡同文化和四合院就是地上文物。改造他们是没有错的,但是不应拆的面目全非,最后连考证某一个地点事件都无处可寻了。记得北京市政府曾经提倡修旧如旧、微循环、在不动大格局的情况下,使老建筑既可以得到保护又可以恢复原貌,这样才能使地区的胡同文化依然可以作为永久的地上文物保留。

       假如我们把所有的这样的胡同和四合院全部拆除,都建成新的四合院,任何人都知道这是赝品,而赝品的价值谁都清楚。

       + j& K; V; a4 o r. B# }% _ 若把我们的胡同和四合院比作文物的硬件,那么住在胡同和四合院里的老北京人和他们所说的北京话就可以说是软件,现在硬件变成赝品了,软件又永远的消失了,那么北京还是北京吗??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解决了一个北京人居住的条件,其实是以破坏历史文物作代价,换来暂时的安逸。这些文物几百上千年形成的了,就凭你一代人以居住生存理由就要破坏他,这是很欠考虑的。

       我们现代人的一生不过八九十年,这八九十年里在历史长河中有多大的比例。可就在这八九十年里我们拆了多少历史文物,屈指算一算,我们还剩下什么了?有一天我们的后代向我们问起这些,我们将做何回答?拆除城墙、门楼已经确认是做错了。今天又拆胡同四合院,谁将为这个损失承担历史的责任???

       我们是无能为力的,只能看着当权者在舞台上表演。

发表于 2012-2-21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老北京网

本版积分规则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QQ群

2000.11.1,老北京网自创办之日起,已经运行了 | 老北京网

GMT+8, 2025-10-7 04:29 , Processed in 1.148835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 On.

道义 良知 责任 担当

CopyRight © 2000-2022 oldbeij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